三六三 欲牵青色上柔枝(六) (第1/2页)
首恶名单里都是满人和投靠较早的汉人,这些人并不把明廷放在眼里,也不信明廷能拿他们
“明正典刑”。那几个被列入汉奸名录的却不能不在乎,因为他们还有很大的关系在南方。
人们往往有
“眼不见为净”的思想,哪怕对你变节从虏不屑,但也不至于大义凛然割席断交。
一旦这种肮脏龌龊被人翻出来曝晒,那么本着趋利避害的心理也会断绝往来,视作陌路。
这无疑是断了他们的手足耳目。朱慈烺罗列首恶名单是根据满清朝堂高官而来,尤其是兵部尚书和步军都统,肯定是正月十三惨案的直接执行人,从法律上来说,这些人肯定都是主犯。
至于汉奸名单,则是朱慈烺随手挑的几个,其中冯铨官位最高,孙之獬的名声最臭,跟惨案并不一定有直接关系。
因为文辞运用上的效果,让人误以为这些汉奸也在这起惨案中扮演了一些角色,所以就连在北京的汉官也对他们表示不齿。
投降异族本来还可以说是身不由己,但屠戮汉家百姓就有些太过分了。
为了避免受到牵连,更害怕南边的政敌、仇人玩弄小人行径,将自己归入
“汉奸”之列,在京汉官纷纷携带细软潜逃。有些人还带了老婆孩子,有些心狠的甚至连家人都不告诉,孤身一人就往南逃。
很快他们就发现,其实也不用太紧张,逃跑之路还是很轻松的。只要肯给五百两银子,一个被人唤作金老大的青皮便会帮他们混出京城,送往天津。
从天津出海,不过十余日就能到江南。当官的都开始逃跑。那些底层的民众自然更不愿意呆在这么个腥膻的地方。
在亲人、家产全都失去之后,逃走就成了理所当然的选择。不过这些平民肯定拿不出五百两银子这样的巨款,只能出城之后夺路南奔,如果有幸躲过清军探马、伏路兵,就能投入明军的保护之中。
而这些幸运儿的数量并不多。更多的人会在路上被清军抓住,当做流民打入各地庄子,成为农奴一样的劳力,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。
只是这些人能够逃第一次,就会逃第二次。连带着庄田里的农奴们也被感染了,掀起了新一轮的逃难风潮。
对于满洲人而言。包衣阿哈就是私有财产,财产大量逃亡就如同家里遭贼一般。
崇祯十八年正月二十,重新回到中枢执政的多尔衮颁布了臭名昭著的《缉捕逃人法》。
依照此法:奴仆一次、二次逃亡,鞭笞后发回原主,三次逃亡处以绞刑;收留逃人的窝主则由处斩。
这样轻重颠倒的原因并非多尔衮脑残,而是因为此法的立意就在于
“保护财产”。如果逃了就杀,那对奴主而言不是一样损失巨大?然而这对于逃人而言,等于有了皇帝给的
“护身符”。逃亡中若是被人抓到,原本可能死于乱兵刀下,但现在只要高喊
“我是逃人”,就可以只挨一顿鞭子,然后回去养伤筹划下一次逃亡。此法一出。
逃亡之人不减反增,明军也开始有意识地接应逃人,就连冬天不出海的渔夫也开始出海,只要能够接到一个逃人送回山东,官府就给一两粮票。
满洲权贵非但不认为这是立法的问题,反而认为是地方官员故意放纵、窝藏逃人。
因为现在满洲人不可能出任府县一级官员,所以这种说法只是变相的
“汉官可疑论”。在朝堂上的汉官自顾不暇,哪里会为下面的地方官员出头?
地方官员对于缉捕逃人这种事原本就很恼火,更是纷纷上疏请求废除此法。
满洲人自然不会理会这些汉官,为了强调自己追回
“财产”的决心。反而下旨从重处治:“有隐匿逃人者,斩!其邻佑及十家长、百家长不行举首,地方官不能觉察者,俱为连坐。”十家长、百家长类似里甲村老一类,也都是汉人。
此法一出。满清府县官员畏逃如畏虎,逃亡的民众进一步扩大,华北甚至出现了整村逃亡的盛况。
于此同时,回到济南的朱慈烺连夜见了吴甡、李遇知、李邦华、孙传庭等人,商定整夜,终于决定在朝堂上推动《特赦令》的颁发。
《特赦令》针对的对象是从贼、事清官员。其中闯逆的特赦范围从李自成以下,尽皆赦免;献贼的特赦范围是张献忠之外,尽数赦免。
满清方面则更为复杂,除了首恶和汉奸罪在不赦,其他大小官员,不拘汉满蒙古朝鲜人等,皆可宽赦。
之所以将满蒙朝鲜也列入其中,乃是特赦令中还规定了起义、投诚、投降、就擒四等情形。
起义是反戈一击,于明军战局有利者。按照《特赦令》,起义者非但赦免本罪,还能叙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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